消 防 器 材 装 备 管 理 规 定
1、为了加强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消防器材装备包括: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须认真组织实施。
3、消防器材装备是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人,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4、对消防器材装备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5、由经警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6、消防器材由经警队统一编号,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充装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7、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器材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经警队应对消防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应对各消防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8、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9、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部、员工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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