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公司塑料放样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塑料进厂放样秩序,杜绝非正常试料、放样给工作、生产带来麻烦,经研究,特就塑料进厂放样有关方面作如下规定:
1、塑料进厂后,供应部门填写“报检单”,计检处及时验证供应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和检测报告,合格后,填写“放样报告单”,经批准后,通知生产处安排放样。
2、生产处接通知后,须在三日内安排放样,放样时,需通知技术、供应、供应厂家、计检等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对放样作结论。
3、放样合格后,由计检处进行相关试验,试验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和检验单,供应办理入库手续。
4、首次放样不合格,可进行二次送料、放样,仍按以上程序进行。二次放样合格后,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库;如不合格,原则上一律不再放样,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第三次放样的,须再经公司批准,并适当收取放样费(65机以上500次/元、45机以下300元/次)。
5、对放样不合格的,供应处应及时要求供应厂家退货,退货时,门卫凭供应处不合格退货单放行,库存不得超过三天,否则公司有权作任何处置。
6、所有放样用料,无论其合格与否,均由供应厂家承担。
7、未完之处,有待进一步补充,本规定自日起希相关部门、供应厂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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