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勤自购业务的规定
各厂(公司)、处室、外办、超市:
随着目前外勤自购业务量的日益增多、形式的不断变化,为防止在货款支付、发票入帐、成本及业务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经集团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所有自购业务(全部自购或部分自购),外勤都须书面填写自购申请单,申请单上须详细注明自购产品的用户、产品名称、规格形号、数量、金额及自购原因等,经销售处及集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自购事宜。
二、自购业务办理形式及流程如下:
1、外勤个人垫付形式。
流程为:由外勤交纳现金或出具条据(若个人账面有款且足以支付的,财务处出具有款证明,从财务处直接汇付自购产品款),财务处统一办理支付手续。外勤个人一律不得大金额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须将款项交于财务处统一办理银行转汇。
2、单位预付款支付形式。
流程为:由财务处出具用户单位预付款进账证明、往来余额无欠款证明,并由销售处出具该用户单位无欠货款证明(未开票业务货款),至此外勤方可在进账款额范围内出具条据办理自购付款。若该笔业务有部分产品属集团内部生产的,用户单位所进预付款超过内部产品成本的,超出部分方可办理此种自购,由销售处出具证明,财务处统一办理转汇。
3、外勤自购业务需集团印标识、贴标牌、发合格证或出据检测报告的,对自购材料部分需经检测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收取检测费用(具体标准由各企业另订)。
以上规定,任何部分或个人不得违规办理,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外勤在办理自购业务回笼结算时,应提前将自购发票报财务入账(发票有效期90天),由销售处负责核算成本,销售处在外勤自购发票未入账前一律不允许进行结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外勤在办理自购业务回笼结算后,应将原先办理自购时出具的条据金额领冲其个人往来,同时在办理自购期间的外勤自购欠款利息财务也不予计算。财务处办理上述领款事宜时应由销售处出具自购业务结算核销证明,否则违规办理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五、凡本集团生产的产品不得自购,特殊情况需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购,集团加收5%以上的管理费。订价超过成本价的,加收签字证明,销售处签署意见后报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并另收5-10%的管理费(依合同日期为准,如采用不正当方法,则按照集团价格执行)。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当天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