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生产用废品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光电办(2001)02号通知精神,为有效地控制和做好非生产用废品的处理工作,特拟定以下规定:
一、非生产用有回收价值的废品,包括在生产区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废旧纸、箱、板、包装物、塑料袋等。
二、各部门、车间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废旧物资送到各块垃圾箱旁,以便统一收集。
三、总务处根据废品的收集量负责处理,参与人员有总务人员、收集人及门卫等,同时总务处做好登记工作。
四、所有非生产性废品的处理资金,除提40%给总务部门作收集人的补贴外,其余部分上交财务归集体所有。
五、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非生产性废品,清洁工在清运垃圾过程中,更不得私自夹带任何有回收价值的废品出厂,否则,按盗窃处理。
六、以上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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