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潜在工程和法人委托书的规定
各厂(公司)、相关处室:
随着集团销售队伍的不断壮大,销售人员工程项目和业务单位重复经办的现象越来越多,为此,集团规定一律以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为依据确定经办人。为规范上述行为,减少纠纷,统一集团的对外销售活动,经研究,现就潜在工程和法人委托书的登记工作作如下规定:
1、销售员所开发和跟踪的潜在工程须先到销售处登记备案,原则上先登记者优先。
2、工程项目投标以招标文件为准,原则上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原件。无业务冲突的情况下,传真件、复印件同样有效;有业务冲突的情况下,有招标文件复印件为准,有传真件的招标文件以红章为准。用图纸和报价单做标书的,均按以上标准执行。
3、已发生业务的单位,且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超过1万元可以办理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为6个月。没有发生业务的新单位原则上不给予开具委托书,如因签合同或领标书确实需要办理法人委托者,可申请开具委托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0天,并且在委托书有效期内没有领到标书或取得相应的业绩者,委托书将不再续开,并且集团对该单位不予保护。
4、对于潜在工程用户需要出具委托书建档的,可以凭用户的相关要求到销售处申请办理,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没有业绩的,集团将不再给予续开,并有权重新开始已登记的其它销售员。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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