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试行)
y.i章 总则
y.i条 为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秘密直接关系集团的权力和利益,根据所确定的秘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集团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集团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集团秘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集团秘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制订的决策并指明属于“保密”的事项;
(二)未开标前的投标书;
(三)产品的销售合同、协议书;
(四)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年终分配方案,银行贷款情况;
(五)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各类技术文件(含标准、生产工艺、检测报告、设计图纸);
(六)员工的人事档案等资料及工资性、劳务性收入等;
(七)其他经集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集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z.ui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集团秘密秘级的确定
(一)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集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生产、技术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市场开拓计划及措施、人员调配方案、资金使用计划为机密级;
(三)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实物,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均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所委托的专人及专职档案员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集团秘密由集团计算机中心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机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有关密级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存档及外出携带等,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履行好签批手续,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集团档案室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集团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
销毁,由集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集团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集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集团秘密。
第十六条 集团工作人员发现集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相关领导,以作出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集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集团领导的会议上的谈话未经本人核实转传给第三者;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按“企业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集团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集团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集团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三)在各级领导主持的会议中的谈话内容,未经领导批准而传给第三者;
(四)对于各级领导的发言,未经本人核实和同意,而传给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