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平电缆性能验收试验
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 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4 买方有对货物运到买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买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5 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天,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买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 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6 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7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8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试验、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9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有保质期。保质期期限应由卖方提出并经买方认可。
9.1 卖方应对保质期内因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坏实行无偿的修复和零件配制,甚至产品更换。
9.2 保质期后应保证买方对产品的技术咨询(无偿)和零件的供给(有偿)。
10 具体监造内容﹑监造方式由卖方填写,由买方确认。。
b. 买方代表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复印,卖方应为买方提供方便。
c. 买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知道,卖方均应主动及时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11 试验内容
11.1 材料试验
11.1.1 所有的材料都应按国际和国家材料规范进行试验。
11.2 出厂试验
11.2.1 卖方应通过试验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性能符合GB12706的要求
11.2.2 在出厂时应按照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每一盘电缆进行试验,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2) 局放试验
3) 耐压试验
4) 阻燃性能的试验(对每一种规格电缆)
11.3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一般由买方(包括监造)或买方授权卖方进行,抽样试验按GB12706及以下要求进行,并将试验报告提交买方。